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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前开票算虚开吗?如何进行账务处理?
提前开票算虚开吗?如何进行账务处理?
解答:
是否属于虚开发票,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。
如果有交易合同、收付款、物流等证明材料,可以证明提前开具发票与经济交易内容相符的,就不属于虚开发票。否则,没有证据材料能证明开具发票有经济交易的,则为虚开发票。
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、财税(2016)36号附件1规定,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,但是提前开具发票的,以发票开具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。
提前开票的,有可能是提前收取了受票方支付的款项,也有可能虽然提前开票但没有收取。
比如:
1.提前开具下季度或下年度的房屋租金发票
(1)没有提前收取租金的:
借:应收账款等
贷: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/应交税费-简易计税
实际收到租金时:
借:银行存款
贷:其他业务收入等
(2)提前开具发票同时提前收取租金的:
借:银行存款
贷:预收账款等
在租赁期间分摊确认租赁收入:
借:预收账款等
贷:其他业务收入等
2.提前开具销售货物发票
(1)发票随货发出,但不满足会计确认收入的:
借:发出商品/合同资产
贷:库存商品等
后期满足会计确认收入:
借:银行存款/应收账款等
贷:主营业务收入
同时,结转成本:
借:主营业务成本
贷:发出商品/合同资产
(2)发票随货发出,且满足会计确认收入的:
借:应收账款等
贷:主营业务收入
同时,结转成本。
(3)发票已开但货未发款未收:
借:应收账款等
贷: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/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
(3)发票已开但货未发款已收:
借:银行存款等
贷:合同负债/预收账款
后期发货等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:
借:合同负债/预收账款
贷:主营业务收入
同时,结转成本。